《庄子·外物篇》
荃者(quan,一种用竹或草编的捕鱼用具)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一种捉兔子的器具)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
竹笼是用来捕鱼的,捕到鱼后就忘掉了竹笼;兔网是用来捕兔的,捕到兔子后就忘掉了兔网;言语是用来表达思想的,领会了意思就忘掉了言语。我到哪里能找到忘掉言语的人而跟他交谈呢
“书”和“言”作为“意”的显化载体,不断编纂,注释,流传。而“书”和“言”却又表达不出“意”的全部。
所以不论“书”还是“言”皆是获得“意”的工具,如果领会到“意”,那么“书”和“言”皆可抛掉,所谓忘言。切不可执着于书和言本身。
只不过后来将得鱼忘筌,得兔忘蹄,得意忘形用来讽刺那些达到目的就忘记了得到过帮助的人。
事实上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意,得到了意,就应忘掉言。如此,才能直达本质。如果只执着于言,那么就会陷入不断求证(妄生知解)的方法论中不得出。
即所谓住相,着相。
《金刚经》云:
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意思是,要知道我所说的法,就如渡河的船筏一样,只是通向彼岸的工具。当到达了彼岸时,就应抛弃船筏,法尚且都应该舍弃,更别说颠倒的非法了。
佛法,经文恰似一艘帮助人渡河的木筏,木筏只是工具,本身不是彼岸。当人到达彼岸之后,是不会再注意木筏的。佛所说法,就像木筏一样,是帮助获得智慧、到达觉悟彼岸的工具。一定不要执着它,死死抱住不放,要懂得及时脱离它,舍弃它。
人渡过了河,自然应该把船放下。
即所谓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
《楞严经》中
佛告阿难。汝等尚以缘心听法。此法亦缘。非得法性。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若复观指以为月体。此人岂唯亡失月轮。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标指为明月故。
如人以手指月亮给人看,那么,此人就应当循着指的方向看见月亮才是。若是此人死死的看着指头,以为这就是月亮的形体。那么,此人不但没有认识到月亮,同时也没认识到指头。为什么呢?因为此人把指向月亮的指头看作是月亮。
佛陀的教法如同指月之指,目的是为了更顺利、更快捷地找到月亮,是探求真理的方法,是觉悟真理的工具,而不是真理本身。你若是把注意力放在手指上,仅仅研究手指本身,永远都找不到天空中的月亮,找不到真理。所以要理智地对待,不应执着或盲目崇拜。
人顺着手指看到了月亮,自然应该忘记手指。否则就是既亡其月,亦亡其指。
《六祖坛经》中
有儒士刘志略,礼遇甚厚。志略有姑为尼,名无尽藏,常诵《大涅槃经》 。师暂听,即知妙义,遂为解说。尼乃执卷问字。
师曰:“字即不识,义即请问。”
尼曰:“字尚不识,焉能会义?”
师曰:“诸佛妙理,非关文字。”
尼惊异之,遍告里中耆德云:“此是有道之士,宜请供养。”
当地有一位儒士,名叫刘志略,对惠能大师以极高的礼遇。刘志略有一个出家为尼的姑姑,法名为无尽藏。经常诵读《大涅槃经》。惠能大师略微一听,便知晓经中的精妙大义,便为无尽藏解说经义。无尽藏手持《大涅槃经》卷本,问惠能大师其中的文字。
惠能大师说:“我不认识里面的文字,如果是义理方面的问题,可以请问,我来解答。”
无尽藏说:“你连文字尚且都不认识,又怎么会理解其中的义理呢?”
惠能大师说:“一切佛法的精妙义理,和文字是无关的。”
无尽藏十分惊异大师的回答,便遍告知乡里所有德高望重的长者,说:“这是一个得道高僧啊,应该把他请来好好供养。”
无论是庄子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佛陀的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指月之指,皆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论,工具,而不是真正的“意”,“法”,“理”。如果执着于研究书,字,言,便会陷入困境之中。
书籍经典,教化法理是指月之指。若得明月,指已无用。若住于指,不得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