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动态 | 《广州市数据条例》正式发布,2月28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广州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广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等活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同一天,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广州市数据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蒋晋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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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广州持续在数据制度建设、生态培育、安全保障等方面下功夫,推动广州数据交易所挂牌成立,积极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创新性举措,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取得一定突破。”蒋晋介绍,不过在聚焦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赋能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高质量发展方面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破除部门间数据壁垒,建立行业数据交流机制,大限度促进数据要素流动,为数据要素优化配置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场,蒋晋总结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亮点1:激活数据资源,推动数据深度开发利用
      为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条例》指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和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公共数据资源。建立城市大数据平台。明确公共数据统一通过大数据平台归集、共享、开放。
       同时,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安全可信的公共数据资源和数据开发利用环境。推动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通过产业政策、创新应用模式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开发利用自有数据资源。
亮点2: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
       为规范引导数据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有序流通,《条例》规定,建立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规范管理数据交易场所。要求数据交易场所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制定数据业务规则,提供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明确数据交易规则。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自主定价交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亮点3:壮大数据企业,推动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展数据产业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数据产业链做优做强,《条例》规定,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要求发展改革、数据、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资金、投融资或者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推动建设行业数据空间。明确市场主体可以建设行业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培育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培育和规范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同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数据要素应用项目推荐目录和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培育数据应用的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促进数据技术研究和创新。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推动数据技术研究和创新,培育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
亮点4:结合南沙定位,打造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区域标杆
       南沙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节点,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政策支持,是推动区域数据流动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理想试验田。为支持和保障南沙发展,《条例》提出,支持先行先试。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在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先行先试。打造数据产业集群。明确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培育发展国际数据服务新模式。
        建设全球数源中心。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南沙探索建立数据规则体系,推进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全球溯源辅助应用。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创新应用试点。规定南沙区人民政府建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机制以及面向企业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机制。
       此外,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明确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沙与港澳在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
亮点5:构建数据安全防护体系,筑牢数据安全底线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安全的决策部署,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下,对数据安全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数据处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义务。
     二是建立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要求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风险认定工作,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安全评估机制。
       三是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事后恢复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四是完善突发事件中的数据处置管理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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